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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1-06)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1-06 案號: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82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姬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129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755元自民
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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