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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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消債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佩妤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權 人 力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佩妤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
院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於
民國113年10月11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
序,嗣又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
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該
案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憑(113消債職聲免15卷第93至96、1
15頁),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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