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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程序(2025-09-30)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芸庭(原名謝美華、謝耘庭)

                    指定送達處所:苗栗縣○○鎮○○路000巷000弄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麗慧
            胡家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林純瀅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代  理  人  林建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送達代收人  陳雅玲  住○○市○○區○○街0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指定送達處所:南港○○○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鄭明輝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指定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孫碧珠  住○○市○○區○○路0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住○○市○○區○○街0號00樓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黃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謝芸庭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十六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如附表所示債務。伊擔任臨時工,每月
    薪資平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1萬8,618元,再加計扶養未成年子女許○睿(民國000年
    0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所需費用9,000元,實已
    無力清償附表所示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又伊雖前於95
    年12月5日與附表編號2至5、7至11所示債權人達成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定協
    商,約定就附表編號2至5、7至11所示無擔保債務自95年10
    月10日起至105年9月10日止(共120期),按月攤還1萬9,07
    5元(下稱公會協商)。但伊於公會協商成立後因收入不足
    而無力履約,此應構成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公會協
    商困難。再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
    法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
    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再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
    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
    算程序;復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
    、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
    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
    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0
    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其次,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
    ,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
    而言;至於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
    用等加以判斷。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
    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
    ,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意旨可以參考)
    。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經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調解卷
    第41至5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調解卷第57至73頁)、各債權人自行陳報
    內容整理如附表所示,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或宣告破產,有全國消債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19頁)
    附卷可稽。又聲請人前於於95年12月5日與附表編號2至5、7
    至11所示債權人達成公會協商,約定就附表編號2至5、7至1
    1所示無擔保債務自95年10月10日起至105年9月10日止(共1
    20期),按月攤還1萬9,075元,有公會協商協議書及無擔保
    債務還款計畫影本(本院卷第333至342頁),是本件聲請清
    算合法與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應
    先審究聲請人前揭主張之履行困難是否為因不可歸責於己事
    由所致。
 ㈡依卷附聲請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解卷第8
    3、84頁)、112年及113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資料(
    本院卷第39至45頁)所示,聲請人無在公司行號投保勞保紀
    錄,稅籍資料上亦無相關薪資收入。故本院僅能按聲請人所
    陳報每月平均收入2萬8,000元(本院卷第213、320頁)作為
    聲請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又債務
    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
    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
    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
    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8,618元(本院卷第320頁),上
    開金額未逾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金額。
 ㈣聲請人與第三人許富雄育有未成年子女許○睿,此有戶籍謄本
    (現戶全戶)1份(調解卷第85頁)附卷可查,因此聲請人
    自須與許富雄平均負擔上開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則因聲
    請人所主張扶養費用(每月9,000元)(本院卷第320頁),
    未逾按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扶養比例計算之結果(計算式:
    18,618×扶養比例1/2=9,309),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應有理
    由。
 ㈤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扶養未成年子
    女費用後,每月可處分所得為382元(計算式:28,000-18,6
    18-9,000=382),低於公會協商所約定無擔保債務每月還款
    金額,是就聲請人履行銀行公會協商困難乙事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51條第9項、第8項準用同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
    ,推定為不可歸責於聲請人。
 ㈥聲請人其餘財產狀況:
 ⒈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或投資,此業經聲請人陳報在卷(本院
    卷第215、320頁),並有112年及113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
    作業資料1份(本院卷第39至45頁)附卷可佐。  
 ⒉聲請人自稱僅持用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郵局帳戶)(本院卷第215、
    321頁)。而依卷附聲請人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本院卷第2
    37至239頁)所示,聲請人郵局帳戶截至114年6月21日餘額
    為107元。
 ⒊依卷內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公司)保
    險單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書/投資型帳戶價值證明書(本院
    卷第243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
    公司)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本院卷第249頁)、三商美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人壽公司)中文投保證明
    (本院卷第251頁)、三商人壽公司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
    年度司執字第2976號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113年1月23
    日民事陳報狀及113年12月13日陳報狀(上2者均附於系爭執
    行事件卷宗節本)所示,聲請人名下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各為
    3萬5,503元之中國人壽傳富一生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保單號碼:N0000000號)、20萬8,675元之國泰人壽鍾愛一
    生313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4萬233元之國泰
    人壽全福101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2萬2,
    912元之三商人壽二十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20AWL)(保單
    號碼:000000000000號)、1萬2,127元之三商人壽二十年繳
    費祥安心終身壽險(20XWL)(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
    );與解約金數額為1萬9,800元之三商人壽金世紀優利變額
    萬能終身壽險A型(GSVULA)(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
    ),保單合計價值33萬9,250元。
 ㈦聲請人如附表所示債務經扣除其現有財產後,餘額為321萬94
    24元(附表所示債務總額3,549,781-存款107-保單339,250=
    3,210,424),以此計算之結果,若要將債務清償完畢,至
    少需要8,405個月即700年又5個月(3,210,424前揭每月可
    處所得382≒8,404.2,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此期限已
    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更生方案之最
    終清償期6年及人類目前壽命極限,遑論附表所示債務之利
    息金額猶持續增長中。堪信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債務不能清償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㈧綜合上述,本院認依卷內事證所呈現聲請人之收支及財產狀
    況,其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
    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
    ,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第82條第2項所定事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揆諸首
    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自主文所示時間開始
    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 債務利息數額 利息利率 債權違約金數額 訴訟費及執行費 債權總額 備註/卷證頁數(民國) 1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原中華銀行債權) 171,662 178,199 15% 0 500 350,361 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本院卷第79頁   信用卡 16,334 16,566 15% 0 500 33,400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 73,266 204,497 15%  0  0 277,763 計算至114年7月22日/本院卷第95頁;調解卷第149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 22,150 51,146 15% 0 0 73,296 計算至114年8月31日/本院卷第99頁;調解卷第155頁   信用貸款 111,519 223,624 14% 2,518 699 338,360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35,038 96,505 15% 0 783 132,326 計算至114年7月22日/本院卷第331頁   信用貸款 37,152 89,291 14% 17,555 794 144,792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71,357 167,833 15% 0 1,167 240,357 計算至114年8月18日/本院卷第137頁;調解卷第161頁 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24,528 0 0% 0 0 24,528 計算至114年8月18日/本院卷第145頁;調解卷第171頁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60,287 151,226 15% 1,200 1,188 213,901 計算至114年7月24日/本院卷第147頁 8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 134,195 349,833 15% 0 0 484,028 計算至114年7月15日/本院卷第155頁;調解卷第167、177頁 9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28,383 15,430(依據債權人提供起息日、利率計算至114年7月30日) 3.88% 未陳報 未陳報 43,813 僅陳報債權部分內容/本院卷第165頁   信用卡 20,982 10,804(依據債權人提供起息日、利率計算至114年7月30日) 3.65% 未陳報 未陳報 31,786  10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28,188 67,779 15% 13,480 729 110,176 計算至114年8月19日/本院卷第167頁 1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46,563 102,717 15% 0 0 149,280 計算至114年7月30日/本院卷第183頁 1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2,536 10,279 15% 0 500 13,315 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本院卷第203頁   信用貸款 28,952 0 0 0 0 28,952  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145,760 336,448 15% 0 2,166 484,374 計算至114年7月15日/本院卷第269頁   信用貸款 16,781 33,963 14.38% 6,631 1,134 58,509  14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原澳盛銀行債權) 98,091 217,087 15% 0 1,286 316,464 計算至114年8月19日/本院卷第193頁;調解卷第183頁 合計        3,549,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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