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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5-11-17)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消債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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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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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袁家玉  
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A03自114年11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
    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新臺幣(下同)128萬5,6
    20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調
    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
    法聲請更生。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查詢清單、前置協商切結書、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所示(調解卷第41、43、45、47、86頁),可知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之所得係來自清潔工,且查無其於調解
    前5年內從事小額營業活動之證明,則聲請人自得依消債條
    例聲請更生。
 ㈡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114年4月
    18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於114年6月23日
    調解不成立,亦經本院調閱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57號卷
    查核無誤,堪認聲請人本件聲請已符合協商、調解前置要件
    。
  ㈢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
    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
    請更生,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債權人陳報債
    權,聲請人積欠之債務如附表所示,所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
    尚無不合。
 ㈣聲請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⒈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其債權總額為128萬5,620
    元(更生卷第19頁),惟經本院函請債權人陳報債權,其等分
    別陳報如附表所示之債權,有上開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為367萬1,758元。
 ⒉依聲請人所提出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所載(調解卷第47頁),
    聲請人擔任清潔工收入不固定,月薪約2萬8,000元。依本院
    查詢聲請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資料(更
    生卷第51、55頁),聲請人112、113年所得均為0元。另依
    聲請人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調解卷第
    86頁),聲請人於86年11月3日自九泰視聽中心離職後,即
    查無投保資料。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所得之資料,本
    院爰以每月收入2萬8,000元作為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
    基礎。
 ⒊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
    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
    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
    ,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
    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
    。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 項、
    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
    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查
    聲請人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李○(97年6月間生,115年6月滿1
    8歲,只能再扶養8個月)有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調解卷第25
    頁),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萬8,618元(調解卷
    第30頁),另扶養李○每月支出9,309元(調解卷第31頁,李
    ○尚有其父A02亦為扶養義務人,故扶養費以18,618÷2=9,309
    元),均與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萬5,515元之1.2倍1萬8,618元計算之結果相當,自可
    憑採,故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2萬7,927元(計算式:18,6
    18+9,309=27,927),但115年7月後因李○已成年不能再受扶
    養,故為1萬8,618元。
 ⒋另依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解卷第41
    頁),及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結果財產(更生卷第49、53頁),聲請人名下無財產;聲請
    人名下保單之解約金總計為56萬5,944元(更生卷第151頁新
    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投保簡表、更生卷第223至2
    25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查詢結果表);另聲請人名下各金融機構帳戶餘額包括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民權路郵局462元(更生卷第263頁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680元(更生卷第175頁)、合作金庫銀
    行北台中分行0元(更生卷第179、249頁)、臺灣銀行苗栗分
    行6元(更生卷第185頁)、華南銀行臺中分行5元(更生卷第
    189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結清(更生卷第193、195頁)、
    兆豐銀行東台中分行719元(更生卷第199、257頁)、中國信
    託銀行台中分行0元(更生卷第203、269頁)、安泰銀行臺中
    分行0元(更生卷第207、265頁)、台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0
    元(更生卷第217、253、255頁)、臺灣土地銀行57元(更生
    卷第247頁),聲請人名下財產總值為56萬7,873元。(計算
    式:565,944+462+680+6+5+719+57=567,873)。
 ⒌聲請人每月收入為2萬8,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萬8,618元
    後,每月可用以償債之金額為9,382元(28,000-18,618=9,3
    82),扣除最大債權銀行安泰商業銀行所提每月還款1萬3,1
    09元之方案(調解卷第161、163頁該還款方案包含附表編號
    2至6債權),已無剩餘金額可供清償債務(計算式:9,382-
    13,109=-3,727),尚不足清償金融機構提供之清償方案。
    而聲請人所有財產56萬7,873元亦尚不足以清償附表編號1債
    權86萬9,831元,故聲請人顯不能清償,其債務係逐漸累積
    。
四、本院綜合上情,審酌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為367萬1,758元
    兼衡聲請人之收支及財產狀況,無論聲請人如何撙節開支,
    業已入不敷出,認聲請人應已不能清償債務,而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
    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
    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本金 利率 備註 1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6萬9,831元 本金22萬9,717元 利率15% 更生卷第87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萬7,321元 本金2萬5,838元 利率14.98% 更生卷第101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萬9,473元 本金13萬119元 利率15% 更生卷第107頁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萬6,841元 3萬9,166元 利率15% 更生卷第123頁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萬6,199元 2萬833元 利率15% 更生卷第131頁    3萬2,548元 利率15%  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萬2,795元 借款22萬8,191元 利率12% 違約金2% 更生卷第139、141頁    本金1萬6,288元 利率15%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萬9,298元 19萬4,845元 利率15% 更生卷第157頁 合計(新臺幣)  367萬1,758元 每年應繳利息、違約金共計135,345元,平均每月11,2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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