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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話費(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36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絲振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在嘉義縣
    ,有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
    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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