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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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鋐德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鋐德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
債務人公司業已解散,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7
日發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日起10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公司解
散、清算人等相關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10月13日送達於債
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難認已經依法表明明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致本件督
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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