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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3-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柏瑜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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