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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共有物(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鍾溒良  
            鍾丙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鍾玉英請
求分割其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鍾玉英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
臺幣(下同)337,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繳
1,000元,尚應補繳3,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 鍾玉英 應繼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57 4,300元 1/3 1/3 75,011元 2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99 3,900元 1/3  42,900元 3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 3,900元 1/3  1,733元 4 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 27.89 23,400元 全  217,542元 合計      337,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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