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3-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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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簡字第172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 告 鍾金松地政士即劉庭妤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仍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
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2月29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日送達於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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