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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7)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小字第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張毓麟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D室
被      告  高毓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乃
    在桃園市○○區○○○○○村000號,非本院轄區,有被告之戶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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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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