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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程序(2026-04-13)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范稚芸

代  理  人  張巧旻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
期未補正,得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欠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資料 1 聲請人自開始更生(民國114年7月21日)迄今名下全部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之內頁,須補登至最新;或提供包含金融機構印文之交易明細。 2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111年10月16日)迄今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至最新;如集保存摺佚失,請自行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明細 3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最新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並應陳報最新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4 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含機車)行照,並敘明最新之車輛價值及相關資料(如二手網站市價資料);如聲請時迄今有車輛已辦理移轉登記者,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 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 114年7月迄115年4月之各項工作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且包含兼職、打零工)及相關證明(如: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雇主開立之在職及薪資證明),並應逐一說明歷次工作之內容(含:雇主名稱及聯絡方式、工作地點、所屬單位名稱及職稱、職務內容、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日工作時數、任職期間) 7 陳報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若有,應提出法院名稱、案號、相關證明文件、執行情形(扣薪起日、每月扣款數額、已扣款期數、目前已扣款金額總數、扣款後每月實質領受薪資數額) 8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國民年金、退休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定期給付,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9 如有其他財產(如外幣、黃金、現金、珠寶等),請提出明細及相關市價資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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