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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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陳俊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當事人能力
之規定,以當事人具有權利能力者為限。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俊全業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死亡,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而本件之聲請日為民
國115年3月10日,則債務人於本件聲請時,顯已喪失當事人
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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