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2-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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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05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 告 鍾金松地政士即劉庭妤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萬
4,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1萬7,025元 1 利息 11萬7,025元 109年2月27日 110年7月19日 1+143/365 20% 3萬2,574.63元 2 利息 11萬7,025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10月22日 4+95/365 16% 7萬9,769.37元 3 違約金 11萬7,025元 110年2月28日 110年7月19日 142/365 1.08% 491.7元 4 違約金 11萬7,025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10月22日 4+95/365 0.864% 4,307.55元 小計 11萬7,143.25元 合計 23萬4,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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