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強制執行(2025-10-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5
案號:苗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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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胡司翰
相 對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本票裁定提起訴訟,聲請准予就
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71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下稱系
爭本票裁定),裁定准予停止執行。並聲明:聲請准予就本
院系爭本票裁定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抗告及本票無效確
定前,裁定停止執行。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
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
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
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
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
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
,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觀諸上開規定所揭「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
行」等內容可知,應僅限於倘本票執票人已執本票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程序,並經執行法院受理後,始得依據上開規定聲
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倘本票執票人僅係取得本票裁定,而
尚未對債務人名下財產聲請為強制執行,自無從適用上開規
定聲請停止執行之餘地。
三、查兩造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9月16日裁定准許,惟相對人迄今仍未持該裁定為執行名
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等情,有本院查詢表可稽
,而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對其聲請
強制執行的案件,於114 年8月20日核發債權憑證終結,足
見兩造間並無任何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故聲請人顯係將系爭
本票裁定程序誤認為強制執行程序。基此,本件既無任何強
制執行程序存在,則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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