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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1-30)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1-30 案號: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85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A室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劉政彥  籍設苗栗縣○○鄉○○村○○街00○0號                       (苗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柒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二、本件為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6日簽署信用貸款契約書,向原
    告辦理新臺幣(下同)5萬元信用貸款所衍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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