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6-01-06)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1-06
案號: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82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姬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129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755元自民 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