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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5-09-19)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9 案號: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小字第6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何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被告於起訴時住
    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2,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
    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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