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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5-10-17)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10-17 案號: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60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邱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
貳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捌拾壹
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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