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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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消債聲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胡錦台
代 理 人 王寶明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羅惠如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第1項延長期
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
3分之2,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
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
。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7年度執消債
更字第40號認可更生方案。嗣其持續依更生方案履行,至今
雖已逾最終清償期,惟債權人同意聲請人繼續繳款,遂持續
繳款。聲請人原先任職大千醫療社會法人南勢醫院擔任接駁
車司機,每月上有收入可繼續還款,直至113年8月間,醫院
認聲請人年紀過大遂不續聘聲請人,其頓失收入,生活需賴
親友協助。雖聲請人有意另尋新職,但現已75歲實難另尋新
職。綜合考量聲請人年齡及身體狀況,應認其已無法繼續從
事工作,是縱使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亦無履行可能,因不
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困難,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聲請
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依聲請人記憶及長時間不斷繳納費
用,清償額已達更生方案原定數額2/3,惟聲請人向各債權
人申請交付更生還款明細過程不斷受阻,爰請本院函查債權
人關於聲請人還款資料,並予以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以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0
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確定在案,更生方案為以每月為1期
,共96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最
後一期清償192萬3747元,總計清償239萬8747元,業經本院
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對聲請人聲請免責之意見,各詳如附表
免責意見欄。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老年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卷第55至56頁),其為40年生,現已74歲,並於113年8
月30日經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退保,堪認聲請人主張
其失業而頓失勞動所得乙節屬實,考量其已逾勞動基準法所
定65歲退休年齡,另覓工作確實有所困難,且其名下並無不
動產或車輛,亦有其所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可參(卷第57頁),認難以其資產繼續履行更生方案,應認
其確實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所困難。但是經函詢
各債權人後,其所履行之清償金額各如附表清償金額欄所示
,仍未達法文所定「達原定數額3分之2」,是其聲請免責為
無理由,故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普通債權人 更生方案分配額 清償金額 免責意見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萬3000元 25萬3000元 無意見(卷第143至145頁)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萬6176元 17萬9572元 請查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134條情事(卷第151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萬7132元 3萬7371元 未表示意見 (卷第99至101頁) 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萬7310元 6萬7724元 無意見(卷第147頁) 5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萬5825元 6萬3282元 無意見(卷第139頁) 6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萬4817元 4萬4817元 無意見(卷第153頁) 7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萬252元 3萬2616元 不同意免責(卷第173頁) 8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萬9931元 19萬2084元 請駁回(卷第127頁) 9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萬795元 16萬4062元 應裁定不免責(卷第133頁)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5元 305元 請職權裁定(卷第129頁) 合計 227萬5543元 103萬4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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