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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5-11-10)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佩妤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權  人  力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佩妤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向本
    院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於
    民國113年10月11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
    序,嗣又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
    定在案,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該
    案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憑(113消債職聲免15卷第93至96、1
    15頁),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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