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5-12-17)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靜楹(原名郭金垣)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陳照先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楊榮元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孫碧珠  住○○市○○區○○路0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  理  人  林益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潘昶暘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送達代收人  陳佳宜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送達代收人  賴頤萱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A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陳瑩穎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李如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指定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郭靜楹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十
    六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附表所示債權人有債務。伊除自民國11
    2年6月1日起在第三人胡曉惠所經營買堡早午餐任職,任職
    期間之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且無獎金或津
    貼;以及因有在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麗生技
    公司)擔任傳銷商,於112年獲得2萬6,795元、113年獲得1
    萬3,860元收入;與子女每月提供3,070元之經濟援助外,無
    其他收入。至伊雖於112年至113年間掛名鍾品祺所實際經營
    品味小吃坊負責人,但未參與經營或獲得營收。伊每月收入
    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實已無力清償附表所示
    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又伊固前於95年7月依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附
    表編號2至5、7至9、12所示債權之債權人成立協商,約定就
    附表編號2至5、7至9、12所示無擔保債務分期按月攤還1萬4
    ,895元(下稱銀行公會協商)。但伊於銀行公會協商成立後
    ,因當時子女年幼、生活負擔沉重而無力履行完畢,此應構
    成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銀行公會協商困難。再伊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復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又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
    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所
    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
    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
    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
    斷。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
    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
    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意旨可以參考)。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經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調解卷
    第25至2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調解卷第29至34頁)、各債權人自行陳報
    內容、聲請人陳報資料整理如附表所示。又附表所示債務總
    額未逾1,200萬元,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有全國消債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17頁)附
    卷可稽。再聲請人於95年7月間曾與附表編號2至5、7至9、1
    2所示債權之債權人成立銀行公會協商,約定就附表編號2至
    5、7至9、12所示無擔保債務分期按月攤還1萬4,895元,此
    有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節本(本院卷第245至249頁
    )各1份在卷可查,是本件更生聲請合法與否,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應先審究聲請人前揭主張之
    履行困難是否為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所致。
 ㈡依卷附聲請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調解卷第39、40頁)、112年及113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
    業資料(本院卷第39至45頁)、買堡早午餐所陳報在職證明
    書(本院卷第61頁)、鍾品祺所出具說明書(本院卷第263
    頁)、聲請人自行陳報資料所示,聲請人自112年6月1日起
    至今,在買堡早午餐任職,每月薪資為1萬6,000元,無獎金
    或津貼。又聲請人因在天麗生技公司擔任傳銷商,於112年
    獲得2萬6,795元、113年獲得1萬3,860元收入;與聲請人因
    子女資助,每月固定獲取3,070元之收入。再聲請人稅籍資
    料所示品味小吃坊營收,純屬掛名而產生,聲請人並未實質
    獲得。故本院認應以每月2萬764元(計算式:買堡早午餐每
    月薪資16,000+【來自天麗生技公司之每月平均收入〈26,795
    +13,860〉÷24≒1,693.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子女
    每月固定資助3,070=20,764)作為聲請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
    礎。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又債務
    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
    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
    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
    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8,618元(本院卷第228頁),上
    開金額未逾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金額。
 ㈣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每月可處分所得
    為2,146元(計算式:20,764-18,618=2,146),低於銀行公
    會協商所約定無擔保債務每月還款金額,是就聲請人履行銀
    行公會協商困難乙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9項、
    第8項準用同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推定為不可歸責於聲請
    人。
 ㈤聲請人其餘財產狀況:
 ⒈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或投資,僅有77年出廠之車號00-0000號
    車輛1部(下稱系爭車輛),此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
    卷第98、229頁),並有112年及113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
    作業資料(本院卷第39至45頁)1份附卷可佐。又系爭車輛
    已十分老舊並遺失,此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
    案號Z114109BH1U1TN7號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紙(本院卷
    第135頁)附卷可查,故本院認系爭車輛應已無殘值,無庸
    納入聲請人財產計算。
 ⒉聲請人自稱僅持用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郵局帳戶)(本院卷第99、2
    29頁)。而依卷附聲請人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本院卷第12
    1至123頁)、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卷第221頁)所示,
    聲請人郵局帳戶截至114年10月7日餘額為469元。
 ⒊依卷附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4年10月31日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267至269頁)
    、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本院卷第117頁)、台灣
    人壽保單文件(本院卷第119頁)之記載,聲請人名下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7萬4,080元之國泰人壽鍾樂終身壽險(保單
    號碼:0000000000號)、價值4萬9,153元之台灣人壽長期看
    護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上揭保單共
    價值12萬3,233元
 ㈥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為2,146元,如前所述。而聲請人如附
    表所示債務經扣除其現有財產後,餘額為815萬8,029元(附
    表所示債務總額8,281,731-存款469-保單123,233=8,158,02
    9)。以此計算之結果,若要將債務清償完畢,需要3,802個
    月即316年又10個月(計算式:8,158,0292,146≒3801.5,
    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
    第2項第3款所定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6年,更超越現今科
    技人類壽命極限,遑論附表所示債務之利息金額猶持續增長
    中。
 ㈦綜合上述,本院認依卷內事證所呈現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
    況,其確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
    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
    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第46條所定事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自主文所示
    時間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 債務利息數額 利息利率 債權違約金數額 訴訟費及執行費 債權總額 備註/卷證頁數(民國)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 168,448 597,756 15% 0 3,253 769,457 計算至114年9月22日/本院卷第55頁;調解卷第61頁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95,984 351,818 未陳報 32,740 0 480,542 計算至114年10月8日/本院卷第71頁;調解卷第55頁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148,985 269,599 8.880% 54,576 6,505 479,665 計算至114年10月27日/本院卷第169、171頁   現金卡 36,326 120,217 14.99% 0 1,000 157,543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917,507 僅陳報債權總額/本院卷第79頁;調解卷第49頁   信用卡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121,215 411,953 15% 5,263 0 538,431 計算至114年10月2日/本院卷第141頁   現金卡 29,299 97,474 15% 0 697 127,470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 29,684 96,175 15% 0 0 125,859 計算至114年10月28日/本院卷第236頁;調解卷第51頁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 51,495 178,989 15% 941 0 231,425 計算至114年9月21日/本院卷第285頁 8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原陽信銀行債權) 101,101 355,136 15% 6,066 2,121 464,424 計算至114年10月27日/本院卷第67頁;調解卷第131頁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原星展銀行債權) 100,728 297,465 15% 58,492 2,110 458,795(債權人所陳報總額錯誤,依據各細目加總計算) 計算至114年10月27日/本院卷第83頁;調解卷第75頁 10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原中華銀行債權) 167,172 527,964 15% 0 2,136 697,272 計算至114年9月22日/本院卷第163頁 11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原安泰銀行債權) 542,019 1,324,546 12% 261,648 5,950 2,134,163 計算至114年10月28日/本院卷第181頁;調解卷第143頁 1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原中華銀行債權)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463,338 債權人未陳報,依聲請人所陳報資料登載/本院卷第256頁 13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原慶豐銀行債權)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228,876 債權人未陳報,依聲請人所陳報資料登載/本院卷第256頁 14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6,964 債權人未陳報,依聲請人所陳報資料登載/本院卷第256頁 合計        8,281,731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