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5-11-17)
消費/小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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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袁家玉
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A03自114年11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
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新臺幣(下同)128萬5,6
20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調
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
法聲請更生。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查詢清單、前置協商切結書、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所示(調解卷第41、43、45、47、86頁),可知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之所得係來自清潔工,且查無其於調解
前5年內從事小額營業活動之證明,則聲請人自得依消債條
例聲請更生。
㈡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114年4月
18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於114年6月23日
調解不成立,亦經本院調閱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57號卷
查核無誤,堪認聲請人本件聲請已符合協商、調解前置要件
。
㈢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
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
請更生,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債權人陳報債
權,聲請人積欠之債務如附表所示,所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
尚無不合。
㈣聲請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⒈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其債權總額為128萬5,620
元(更生卷第19頁),惟經本院函請債權人陳報債權,其等分
別陳報如附表所示之債權,有上開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為367萬1,758元。
⒉依聲請人所提出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所載(調解卷第47頁),
聲請人擔任清潔工收入不固定,月薪約2萬8,000元。依本院
查詢聲請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資料(更
生卷第51、55頁),聲請人112、113年所得均為0元。另依
聲請人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調解卷第
86頁),聲請人於86年11月3日自九泰視聽中心離職後,即
查無投保資料。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所得之資料,本
院爰以每月收入2萬8,000元作為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
基礎。
⒊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
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
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
,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
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
。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 項、
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
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查
聲請人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李○(97年6月間生,115年6月滿1
8歲,只能再扶養8個月)有戶籍謄本在卷為憑(調解卷第25
頁),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萬8,618元(調解卷
第30頁),另扶養李○每月支出9,309元(調解卷第31頁,李
○尚有其父A02亦為扶養義務人,故扶養費以18,618÷2=9,309
元),均與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萬5,515元之1.2倍1萬8,618元計算之結果相當,自可
憑採,故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2萬7,927元(計算式:18,6
18+9,309=27,927),但115年7月後因李○已成年不能再受扶
養,故為1萬8,618元。
⒋另依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解卷第41
頁),及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結果財產(更生卷第49、53頁),聲請人名下無財產;聲請
人名下保單之解約金總計為56萬5,944元(更生卷第151頁新
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投保簡表、更生卷第223至2
25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查詢結果表);另聲請人名下各金融機構帳戶餘額包括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民權路郵局462元(更生卷第263頁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680元(更生卷第175頁)、合作金庫銀
行北台中分行0元(更生卷第179、249頁)、臺灣銀行苗栗分
行6元(更生卷第185頁)、華南銀行臺中分行5元(更生卷第
189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結清(更生卷第193、195頁)、
兆豐銀行東台中分行719元(更生卷第199、257頁)、中國信
託銀行台中分行0元(更生卷第203、269頁)、安泰銀行臺中
分行0元(更生卷第207、265頁)、台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0
元(更生卷第217、253、255頁)、臺灣土地銀行57元(更生
卷第247頁),聲請人名下財產總值為56萬7,873元。(計算
式:565,944+462+680+6+5+719+57=567,873)。
⒌聲請人每月收入為2萬8,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萬8,618元
後,每月可用以償債之金額為9,382元(28,000-18,618=9,3
82),扣除最大債權銀行安泰商業銀行所提每月還款1萬3,1
09元之方案(調解卷第161、163頁該還款方案包含附表編號
2至6債權),已無剩餘金額可供清償債務(計算式:9,382-
13,109=-3,727),尚不足清償金融機構提供之清償方案。
而聲請人所有財產56萬7,873元亦尚不足以清償附表編號1債
權86萬9,831元,故聲請人顯不能清償,其債務係逐漸累積
。
四、本院綜合上情,審酌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為367萬1,758元
兼衡聲請人之收支及財產狀況,無論聲請人如何撙節開支,
業已入不敷出,認聲請人應已不能清償債務,而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
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
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本金 利率 備註 1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6萬9,831元 本金22萬9,717元 利率15% 更生卷第87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萬7,321元 本金2萬5,838元 利率14.98% 更生卷第101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萬9,473元 本金13萬119元 利率15% 更生卷第107頁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萬6,841元 3萬9,166元 利率15% 更生卷第123頁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萬6,199元 2萬833元 利率15% 更生卷第131頁 3萬2,548元 利率15% 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萬2,795元 借款22萬8,191元 利率12% 違約金2% 更生卷第139、141頁 本金1萬6,288元 利率15%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萬9,298元 19萬4,845元 利率15% 更生卷第157頁 合計(新臺幣) 367萬1,758元 每年應繳利息、違約金共計135,345元,平均每月11,2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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