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話費(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36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絲振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在嘉義縣
,有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
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