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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蕭筠芯即蕭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51,456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40,096元,及其中36,223元自民國95年9月13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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