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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鋐德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鋐德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
    債務人公司業已解散,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7
    日發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日起10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公司解
    散、清算人等相關資料,該通知已於同年10月13日送達於債
    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難認已經依法表明明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致本件督
    促程序無從審核進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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