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2025-09-30)
消費/小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09-30
案號:馬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馬小字第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閆毓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115元,及其中新臺幣25,708元自民國 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算之利息、其中新 臺幣3,957元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杜依玹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