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2-03)
其他/待認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3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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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士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
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程士育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程士
育設籍於雲林縣虎尾鎮,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
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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