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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2-03)

其他/待認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3 案號: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士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
    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程士育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程士
    育設籍於雲林縣虎尾鎮,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
    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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