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停止執行(2025-09-30)

其他/待認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若蓉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許書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957,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執字
第366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訴字
第1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
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
    第4882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伊名下之保
    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經本院114年度執字第336號清償
    債務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該保險係用於
    伊人身保障及伊親屬之意外、疾病、醫療手術之用,如不停
    止執行,將使伊受有不能回復之損害,爰依法聲請停止執行
    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其向
    本院提起114年度訴字第1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本
    件訴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經調取該執行事件、本件訴訟等卷宗查明屬實,因認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有據。
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
    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
    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
    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
    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查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執行
    金額即本件訴訟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191,
    799元,屬得上訴第三審程序之通常訴訟事件,是上開強制
    執行事件暫時停止後,可能因此延後執行程序之期間,最長
    應不超過6年(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事件之辦案期限各
    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合計為6年),相對人因此部
    分停止執行可能發生之損害,為停止執行期間未能立即受償
    之利息損失,依法定遲延利率即年息5%加以計算,相對人因
    停止執行可能發生之損害即利息損失為957,540元(計算式
    :3,191,799×6×5%,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認聲請人供擔
    保金額取其概數以957,000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
    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停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