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5-1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3
案號:家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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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37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被代位人 A03
被 告 A004
A05
A006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可參);再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
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之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
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A03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共同
繼承自被繼承人黃再興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A03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A03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又系
爭遺產價額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1,370,526元
,而A03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2
,632元(計算式:1,370,526元×1/4=342,632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宜貞
附表:被繼承人黃再興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價額(新臺幣 1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5樓;權利範圍:1分之1) 193,200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2,9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2) 1,177,326 元 說明: ⒈上述遺產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金額計算。 ⒉上述遺產額合計1,370,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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