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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性別工作平等法(2026-01-23)

其他/待認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6-01-23 案號:地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江健興  
訴訟代理人  扶旭昇  
            謝幸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113年度地訴
字第9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
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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