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性別工作平等法(2026-01-23)
其他/待認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6-01-23
案號:地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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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江健興
訴訟代理人 扶旭昇
謝幸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113年度地訴
字第9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
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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