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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2025-12-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2025-12-17 案號: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黃雅玲律師
上  訴  人  輔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賢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
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2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
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主張:上訴
    人輔英科技大學(下稱輔英科大)於民國104年2月3日就「
    輔英科技大學空調、熱水及照明暨能源管理系統節能績效保
    證專案統包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公告招標,伊於104年2
    月25日投標、104年2月26日得標,兩造並於104年5月20日簽
    署契約書暨契約補充備忘錄(下稱系爭契約,其中契約補充
    備忘錄部分,下稱系爭補充備忘錄),伊則提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於104年6月12日開立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21萬4,4
    00元、存單認證號碼018309號之定存單(下稱系爭定存單)
    ,作為系爭工程之履約保證金。嗣兩造於108年7月30日另簽
    署「契約變更協議書(第一次變更)」(下稱系爭變更協議
    書),約定修正系爭契約第5條第1款第3目「後續驗證階段
    」條款及增列相關約定。兩造約定系爭工程之契約總價為22
    ,433,400元,第一次付款為輔英科大取得經濟部能源局補助
    款後、第二次付款為第一階段節能績效驗證後,後續執行6
    期(5.5年,自105年1月至110年6月)之階段節能效益驗證
    ,分6期逐年支付其餘契約價金,第1至5期每期均為265萬元
    (含稅),第6期為132萬5,000元(含稅)。每期伊於15日
    內提交節能績效驗證報告,輔英科大完成審核程序,伊即可
    提出單據請領當期契約價金。系爭工程已於104年11月30日
    完工,於105年11月24日驗收合格,輔英科大已給付後續驗
    證階段第1-4期之工程款。而伊其後已履約完畢並符合請領
    第5、6期工程款合計3,975,000元之要件,惟輔英科大竟無
    端以依約非應負限期修繕、如附表所示之設備故障(下稱系
    爭設備故障),主張伊修繕遲延,並以伊應負逾期違約金9,
    888,000元為由,抵銷伊可請領之第5、6期工程款,復拒絕
    返還系爭定存單。然輔英科大所為違約金請求,未斟酌伊進
    行修繕之必要時間,且縱可向伊請求違約金,其請求之金額
    亦屬過高,應予酌減,並應受系爭契約第18條第3項上限之
    限制,自不得拒絕全部給付上開未付工程款。為此,爰依系
    爭變更協議書第1條第2項、系爭契約第14條第2項,提起本
    訴,並聲明:㈠輔英科大應給付中華電信3,975,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㈡輔英科大應將系爭定存單返還予中華電信;㈢第㈠項聲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輔英科大則以︰不爭執中華電信得請領第5、6期工程款合計3
    ,975,000元;然系爭補充備忘錄第5條,已約定本專案設備
    系統應由中華電信負責維護保養或代操作營運期間之維修時
    效,如伊發現設備有故障致不能正常運作時,中華電信應於
    接獲通知起4小時內派員到機關處理,並應於接獲通知起48
    小時內維修完畢,使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每逾1小時處罰1
    ,000元,且得連續處罰。伊在109年7月16日至11月20日期間
    ,陸續向中華電信通報系爭設備故障,中華電信遲延檢修,
    最高逾期達412天。是中華電信既違反系爭契約第2條第5項
    第5款第2點之故障限期維修義務,伊自得依系爭補充備忘錄
    第5條,按逾期每小時1,000元即每日24,000元計算,處中華
    電信逾期違約金9,888,000元,並以此抵銷第5、6期款3,975
    ,000元及履約保證金債權1,214,400元;而抵銷後中華電信
    之工程款、返還履約保證金債權已全數消滅,伊毋庸再為給
    付,且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4項第6款規定,得拒絕返還系爭
    定存單。又伊否認系爭設備故障為雷擊造成,亦無在110年9
    月9日召開之ESCO案延誤修繕會議與中華電信和解,反而已
    在110年12月9日召開之ESCO系統點交檢討會議,決議延誤修
    繕罰款保留法律追訴權,故伊並無拋棄違約金請求權,且系
    爭補充備忘錄第5條為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約定之違約金
    並無過高等語為辯。
三、原審判決輔英科大應給付中華電信2,559,000元本息,並應
    返還系爭定存單予中華電信,而駁回中華電信其餘之訴。兩
    造均不服提起上訴,中華電信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
    中華電信請求輔英科大給付1,416,000元本息之訴及該部分
    假執行聲請,暨命負擔該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均廢棄;㈡上
    開廢棄部分,輔英科大應再給付中華電信1,416,000元,及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㈢第㈡項請准供擔
    保宣告假執行。輔英科大答辯聲明:㈠中華電信之上訴駁回
    ;㈡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輔英
    科大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輔英科大部分廢棄;㈡上開廢
    棄部分,中華電信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中華電信答辯聲明:
    輔英科大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輔英科大於104年2月3日就系爭工程公告招標,中華電信於10
    4年2月25日投標、104年2月26日得標,兩造並於104年5月20
    日簽署系爭契約〔含系爭補充備忘錄,即原審審訴卷(下稱
    審訴卷)第21-48頁〕,中華電信則提出系爭定存單,作為系
    爭工程之履約保證金。嗣兩造於108年7月30日另簽署審訴卷
    第49-51頁之系爭變更協議書,約定修正系爭契約第5條第1
    款第3目「後續驗證階段」條款及增列相關約定。
 ㈡系爭工程之契約總價為22,433,400元,第1次付款為輔英科大
    取得經濟部能源局補助款後、第2次付款為第1階段節能績效
    驗證後,後續執行6期之階段節能效益驗證,每期中華電信
    於15日內提交節能績效驗證報告,輔英科大完成審核程序,
    中華電信可請領當期契約價金,並於接到中華電信提出請款
    單據後付款。後續階段驗證分6期(5.5年,自105年1月至11
    0年6月)逐年支付其餘契約價金,第1至5期每期均為265萬
    元(含稅),第6期為1,325,000元(含稅)。
 ㈢系爭契約第14條第2項約定履約保證金於各期節能績效驗收合
    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按各期契約價金付款比例分次
    發還。
 ㈣系爭工程已於104年11月30日完工,於105年11月24日驗收合
    格。系爭契約第17條之保固期間為105年11月24日起至110年
    6月30日止,此段期間亦在系爭契約第2條第5項約定之維護
    保養期間內。
 ㈤輔英科大已給付中華電信後續驗證階段第1-4期之工程款,又
    中華電信已於110年10月7日將系爭工程第5、6期改善後續階
    段節費報告提送予建信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該事務所於11
    0年10月13日函覆同意中華電信提出之節能報告,已符合中
    華電信向輔英科大請領第5、6期工程款合計3,975,000元之
    要件。
 ㈥系爭契約第2條履約標的及地點,其中第5項第5款第1、2點、
    第6款約定:「維護保養(如有代操作營運者,請載明),
    包括設備、零組件之維護、更換等,均屬廠商之責任,其費
    用包含於契約價金。其內容如下:.....5.故障維修責任:⑴
    屬保固責任者,依第17條規定辦理。⑵由廠商負責之維護保
    養或代操作營運期間之維修時效(例如機關發現契約項下設
    備有故障致不能正常運作時,得通知廠商派員維修,廠商應
    於接獲通知起2 小時內派員到機關處理,並應於接獲通知起
    48小時內維修完畢,使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6.廠商逾契
    約所定期限維護(修)、交付文件者,比照第18條遲延履約
    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或另定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該違約
    金一併納入第18條第4款規定之上限內計算」。系爭契約第1
    8條第3項約定:「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_%(由
    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但不高於20%;未載明者為20%)為上限
    ,且不計入第19條第8 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㈦系爭補充備忘錄第5條罰則約定:「a.契約第二條第5項第5款
    :本專案設備系統應由廠商負責維護保養或代操作營運期間
    之維修時效(例如機關發現契約項下設備有故障致不能正常
    運作時,得通知廠商派員維修,廠商應於接獲通知起4小時
    內派員到機關處理,並應於接獲通知起48小時內維修完畢,
    使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以上時效每逾1小時處理新臺幣1
    000元得連續處罰」。
 ㈧109年9月26日至109年11月20日間,輔英科大陸續通報中華電
    信如附表之故障項目,除附表編號2之檢修完成日期,以及
    編號3之通報日期外(詳見附表),中華電信分別於附表所
    示之日期檢修完成,自通報至修繕完成並扣除48小時後,所
    花費天數,亦如附表所示。
 ㈨兩造有於109年7月1日召開系爭工程之第3期後續階段驗證系
    統缺失項目改善複驗檢討會,決議事項如原審卷一第251頁
    原證26所示。兩造嗣又分別於110年8月23日、9月9日召開ES
    CO案延誤修繕會議(下稱延誤修繕會議),決議事項分別如
    審訴卷第55頁、第57頁之原證4、原證5所示,後於110年12
    月9日召開ESCO系統點交檢討會議,決議事項如審訴卷第61
    頁原證6所示。
 ㈩輔英科大已出具系爭定存單質權消滅通知書予中華電信,但
    至今尚未返還系爭定存單予中華電信。
五、本件爭點:
 ㈠輔英科大主張因中華電信遲延修繕,違反系爭契約第2條第5
    項第5款第2點之故障限期維修義務,依系爭契約補充備忘錄
    第5條,得請求中華電信給付逾期違約金9,888,000元,並主
    張抵銷中華電信之第5、6期款及拒絕返還定存單,有無理由
    ?
 ㈡中華電信得請求之第5、6期款,若經抵銷,抵銷後有無剩餘
    ?剩餘金額若干?
 ㈢中華電信請求輔英科大返還系爭定存單,有無理由?輔英科
    大拒絕返還,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㈠輔英科大主張因中華電信遲延修繕,違反系爭契約第2條第5
    項第5款第2點之故障限期維修義務,依系爭契約補充備忘錄
    第5條,得請求中華電信給付逾期違約金9,888,000元,有無
    理由?
 ⒈按系爭契約第2條第5項第5款、第6款明訂:「維護保養,包
    括設備、零組件之維護、更換等,均屬廠商之責任,其費用
    包含於契約價金。其內容如下:......5.故障維修責任:⑴
    屬保固責任者,依第17條規定辦理。⑵由廠商負責之維護保
    養或代操作營運期間之維修時效(例如機關發現契約項下設
    備有故障致不能正常運作時,得通知廠商派員維修,廠商應
    於接獲通知起2小時內派員到機關處理,並應於接獲通知起4
    8小時內維修完畢,使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6.廠商逾契
    約所訂期限維護(修)、交付文件者,比照第18條遲延履約
    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或另定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該違約
    金一併納入第18條第4款規定之上限內計算。」(見審訴卷
    第25頁);系爭補充備忘錄第5條罰則另約定:「a.契約第
    二條第5項第5款:本專案設備系統應由廠商負責維護保養或
    代操作營運期間之維修時效(例如機關發現契約項下設備有
    故障致不能正常運作時,得通知廠商派員維修,廠商應於接
    獲通知起4小時內派員到機關處理,並應於接獲通知起48小
    時內維修完畢,使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以上時效每逾1
    小時處理新臺幣1,000元得連續處罰」(見審訴卷第22頁)
    。
 ⒉又系爭契約第17條關於保固之規定,其中第3項明訂:「保固
    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
    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不足時
    向廠商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正常零附件損耗或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瑕疵者,由機關負擔改正費
    用」。該條第2項並約明:「本條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
    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第4項另訂明
    :「為釐清發生瑕疵之原因或其責任歸屬,機關得委託公正
    之第三人進行檢驗或調查工作,其結果如證明瑕疵係因可歸
    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廠商應負擔檢驗或調查工作所需之費
    用」(見審訴卷37頁)。 
 ⒊是比較前述系爭契約第2條第5項、第17條、系爭補充備忘錄
    第5條等約款,可知故障維修如屬保固責任,即保固期內發
    現之瑕疵(含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
    定),原則上應由中華電信於輔英科大指定之『合理期限內』
    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正常零附
    件損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中華電信之事由所致瑕疵者,則應
    由輔英科大負擔改正費用。且為釐清發生瑕疵之原因或其責
    任歸屬,輔英科大並得委託公正之第三人進行檢驗或調查工
    作。倘中華電信逾期不為改正,輔英科大係得逕為處理,所
    需費用由中華電信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
    時向中華電信追償,但並無逾期維修之違約金條款。惟故障
    維修如非屬保固責任,則系爭契約第2條第5項第5款第2點、
    系爭補充備忘錄第5條均訂有維修時限,中華電信負有於接
    獲通知時起4小時內派員處理,並於接獲通知時起48小時內
    維修完畢之義務,一旦逾期維護(修),每逾時1小時即處
    違約金1,000元,且得連續處罰。從而系爭契約(含系爭補
    充備忘錄)就中華電信之故障維修責任,已區分屬保固責任
    或非保固責任,而適用不同約款及不同法律效果。如屬保固
    責任,則不適用48小時內維修完畢之維修時限約定,亦無逾
    期維修違約金條款之適用。如非屬保固責任,則中華電信負
    有48小時內維修完畢之義務,倘逾期維修,輔英科大即得請
    求逾期維修違約金。且一般契約條款,為求合理分配風險及
    不利益,就保固責任本不包括不可歸責兩造之不可抗力事件
    所導致之損害,是上開故障維修責任之分別,應符一般工程
    契約之慣例。
 ⒋然系爭契約就何類型故障維修情形應屬保固責任、又何類型
    屬系爭契約第2條第5項第5款第2點之故障維修責任,並無詳
    細規範,惟觀系爭契約第1條第4項已明訂:契約文件之一切
    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
    釋之(見審訴卷第24頁)。系爭契約第2條第5項第5款第2點
    之故障維修責任,既訂有48小時內維修完成之維修時限,如
    逾期即須按每小時1,000元處違約金,與保固責任之故障維
    修僅需在輔英科大指定之合理期限內維修完成,且無逾期違
    約金之約款顯然不同。且系爭契約第17條之保固責任特別約
    明在「非可歸責於中華電信之事由所致之瑕疵,由輔英科大
    負擔改正費用」,並約定為釐清瑕疵是否可歸責於中華電信
    ,輔英科大得另行委託公正第三人檢驗或調查,本諸公平合
    理之解釋原則,因認故障排除修復時限應係按故障程度及維
    護規模大小而訂定。是以系爭契約第2條第5項第5款第2點之
    故障維修責任,應係適用於設備常態操作、使用過程中所發
    生零星配件、設備耗損而需更換備品,或臨時故障、緊急搶
    修之情形,且其故障程度及維護規模為中華電信或協力廠商
    於48小時內可修繕完成之情形,始有修繕時效及逾期修繕之
    違約罰則適用。若屬故障程度、規模較大,中華電信查找故
    障原因、完成修繕所需時間會超出48小時之故障情形,則應
    屬保固責任範疇,不適用維修時限之約定,且若屬天災等不
    可抗力或非可歸責中華電信因素所導致之故障,中華電信雖
    仍應於輔英科大指定之合理期限內修繕,但修繕費用應由輔
    英科大負擔。綜上,系爭契約第2條第5項第5款第2點、系爭
    補充備忘錄第5條之故障限期維修義務,應不適用於屬保固
    責任之故障維修,合先敘明。 
 ⒌經查:
 ⑴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設備故障,中華電信主張係109年6月29
    日發生雷擊,導致零件設備損壞,固為輔英科大所否認,惟
    查:
 ①中華電信此一主張,已提出109年6月29日群英會館(原名學
    人宿舍,下稱學人宿舍)、男六宿舍(原名男一宿舍,下稱
    男一宿舍)、中正堂各設備之IEN(本工程智慧環境服務)
    歷史報表、中華電信出具之雷擊造成系統控制異常報告、中
    華電信之協力廠商可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可翔公司)於11
    0年11月4日出具之服務維修紀錄表為證(見原審卷一第445
    頁至第447頁、第107頁至第147頁、第361頁)。前揭學人宿
    舍、男一宿舍、中正堂各設備之IEN(本工程智慧環境服務
    )歷史報告,確顯示設置於中華電信公司之遠端監控電腦,
    在109年6月29日上午6時26分27秒,同時發生學人宿舍、男
    一宿舍、中正堂之訊號消失之情形;又中華電信將損壞之CP
    U、電源模組、PLC、通訊模組、IO模組、數位電表、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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