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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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857號
原 告 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育霖
被 告 王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慧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0,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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