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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3-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0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67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希賢、胡馨予、胡馨元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12月1日、同年
月13日分別送達被告,被告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6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5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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