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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3-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陳思源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9,379元
(含本金118,354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1,024.76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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