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31)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1
案號:雄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82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李鳳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 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