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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2-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03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鄭季宜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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