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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16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5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薛富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2723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8月1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
算為新臺幣(下同)118,831元(含本金117,394元及起訴前已發
生之利息1,43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1,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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