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2-24)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24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65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胡慧玲  
被      告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張琇雯  


            楊宗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四
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