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16)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16
案號:雄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6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陳宜萱
被 告 王薇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46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民國)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16,574元 自95年1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98%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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