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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22)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22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6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      告  黃子芸律師即黃雅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雅芳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5萬1,804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8,507元自民國113年12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黃雅芳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1,80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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