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09-30)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73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張靜媛  
            胡慧玲  
被      告  高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萬9,653元,及自114年4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9,653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就原告之請求並未加以爭執,希望原告待其○○○○後再處理本
件債務,惟因原告請求先依法判決,等被告○○後再至櫃台處理,
是期盼兩造日後可私下協調還款事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