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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23)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4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張家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
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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