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51號
原 告 吳宗憲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8,540元(含本金177,374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
利息1,1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
二、被告公司主營業所設在臺北市上址、原告住所位於高雄市楠
梓區,均非屬本院轄區,請敘明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
理由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為憑(如保險契約保單條
款或約定管轄法院之文件,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4條
規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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