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3-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7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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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02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星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靜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核發114年度司促
字第1931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8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
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
,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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