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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4-30)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4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被      告  何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539元,及其中新臺幣26,336元自
    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53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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