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2026-0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912號
原      告  星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寶臨  
原      告  林弈任  



被      告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其請求起訴前
    所生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
    價額。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持有
    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票字第1053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於超過本
    金新臺幣(下同)7,813,400元,及自114年10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對原告之票據債權
    不存在;㈡被告不得持系爭裁定就超過上開債權部分為執行
    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等語。核其各項聲明訴訟利益同一
    ,均係為排除被告以系爭本票對原告行使之票據權利,無併
    計價額必要,是原告就本件訴訟客觀上所有之利益為其無庸
    負擔系爭本票債務即4,186,600元,加計自114年10月2日起
    至起訴前1日即同年11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其金額如附表二所示共計4,220,32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4,220,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99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1 ⑴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⑵星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⑶林寶臨 ⑷林奕任 114/9/8 12,000,000元 未記載 114/10/2 

​​​​​​​​附表二:(小數位捨棄)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4,186,600     4,186,600元 2 利息 4,186,600 114/10/2 114/11/19  (49/365) 6% 33,722元 小計       4,220,322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