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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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72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其昌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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