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7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63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弎點弎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核發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72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9月25日送達
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
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1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
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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