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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0-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雄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許祖誠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祖誠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9,185元,應繳裁判費3
          ,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4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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