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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28 案號:雄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162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林幼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5,600元,及自113年10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76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萬5,600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3年2月15日以線上申請方式向原告申
    辦分期付款,分期總價為11萬2,2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
    年5月12日起至114年9月12日止,按月分17期繳納,每月12
    日繳付6,600元。詎被告自113年6月12日起即未再依約付款
    ,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10
    萬5,6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
    約定書、應收帳款明細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經
    本院審閱上開申請文件,均與原告之主張相符,且被告未到
    庭,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
    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
    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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